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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一、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实时监测煤矿井下的各种环境参数,如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温度等。一旦这些参数出现异常,系统就会立即发出警报,提醒井下人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人员定位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通过无线电信号或其他技术手段,实时跟踪井下人员的位置。这样,在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可以迅速确定被困人员的具体位置,为救援行动提供重要依据。
三、紧急避险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设置的避难硐室、救生舱等设施。这些设施内部配备了必要的生存物资和通讯设备,可以为被困人员提供临时的生存空间和与外界的通讯联系。
四、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是利用压风管道向井下人员提供新鲜空气的一种自救装置。在事故发生时,井下人员可以利用这些装置获取新鲜空气,延长生存时间。
五、供水施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是通过供水管道向井下提供清洁水源的系统。这些水源可以用于被困人员的饮用和消防灭火等救援行动。
六、通信联络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是煤矿井下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的重要手段。通过该系统,井下人员可以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同时,救援人员也可以通过该系统向井下被困人员传递救援信息和指导。
综上所述: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通过实时监测、定位、避险、自救、供水和通信等手段,为煤矿应急救援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这些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
第九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矿用救生舱的矿用救生舱建设标准
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所推出的“六大系统”解决方案,指挥调度系统平台,建成后可以实现矿山的井上和井下的语音通讯、人员、设备跟踪定位、井下关键设备(如风机、水泵等)的远程监控、井下关键位置的图像视频监测监控、以及各种环境参数(如CO、NO2等)的监测监控等。
在此基础上实现统一生产指挥调度。即:管理和指挥调度人员可以无需下井,根据井下反馈到主控室的实时数据,统一进行生产调度指挥,提高生产效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扩展资料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参考资料: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
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救生舱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参数符合表一规定,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表-1 项目 O2 CO CO2 CH4 温度 湿度 指标 18.5%~23.0% ≤24PPm ≤1.0% ≤1.0% ≤35℃ ≤85% 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井下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地铁、隧道工程等。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矿用硬体组装移动式救生舱》企业标准Q/LAKJ JSC01—2010(意见征求稿) 选用的救生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生存舱提供的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且总有效容积不小于5米3。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硬体式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00±20帕/小时;软体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或红色。
选用的救生舱应具备矿井压风、供水、通讯接口。应设压风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救生舱应配备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能对救生舱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救生舱外的O2、CH4、CO2、CO进行检测或监测。
救生舱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5%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应不低于0.3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装置。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 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钟,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应配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设施,流量不低于20升/分钟。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
救生舱的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救生舱安装在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装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的巷道中,宜在岩(煤)壁掏槽或扩帮放置。
救生舱应接入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并在舱内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安设救生舱处应设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和人员定位基站,对救生舱附近的O2、CH4、CO2、CO、温度、救生舱附近人员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移动和运输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作业规程,保证移动和运输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 救生舱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救生舱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救生舱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应定期对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兆帕时,应及时补气。
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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